1、 本制度中所指会议包括主席团和各部长会议 、全体干部会议、各部门工作会议。
2、 各会议须严格做好签到和记录工作。凡不能参加会议的干部一律须向主席团书面请假(各部门工作会议除外),批准后方可,会后补请假者须备有关证明。.
3、 各部门工作会议应于开会前报于主席团,由主席团审阅批准再报办公室,以便做好协调安排。
4、 会议考勤登记表由办公室保存,凡无故旷会三次以上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5 、会议必须依照预定时间准时召开,若无特殊情况,会议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若超时办公室有权提醒主持者。
6 、所有副部长级以上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存档,各部门会议记录由各部存档,不定期由相应主管副主席检查并签名。
7、 在会议过程中,各干部须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勤于思考,踊跃发言,做好个人会议记录,以便为工作提供参考。
8、 会议过程中,各干部须自觉关闭通讯设备,以免干扰会议进程。
9、 主席团及各部长例会每逢单周周日晚7:00在1307教室召开。
10、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即日起实行。
2005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