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牧业产教融合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
以学校为主体、行业需求为导向、产教融合为组织形式,以培养高质量应用型本科人才为目标,以自愿入盟、退盟为原则,以契约关系为纽带,通过资源共享,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造产教融合共建共享战略合作平台,全面推进协同创新。
第三条 联盟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强化新农科办学理念、凸显应用型办学特色、创新产教融合办学机制,进一步整合校内外资源,充分发挥高校、企业的资源优势,以培养高质量应用型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打造产教深度融合战略合作平台为抓手,逐步形成学科共建、科研共进、师资共享、人才共培的校企融合发展新体系、新机制和新格局。
第四条 联盟接受河南省教育厅业务指导和监督,联盟依托单位为: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第五条 联盟住所: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邮编:45004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业务范围
1.探索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新模式。在联盟单位内聘请企业高管、专家为作为动物科技学院客座教授、客座导师;聘请联盟企业高管、专家作为动物科技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成员,参与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鼓励学院教授、博士走进企业,实现师资共享、人才共培,使学生的知识体系更加符合社会、行业的发展需求。
2.与联盟单位共建稳定的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教师实践锻炼基地。打造高质量的学生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就业(创业)平台,建立稳定的教师实践锻炼和企业员工培训基地。
3.开展科学研究合作,联盟单位组建科研团队,设立横向攻关课题,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共建专业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博士工作站。
4.开展社会服务合作,在联盟内共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平台。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必须是从事畜牧、兽医等相关行业的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独立核算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自愿加入联盟并接受本章程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联盟规定;清楚理解联盟属于自愿性民间组织,联盟成员必须独自承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任何的法律责任,联盟及其各类机构无义务也无责任为联盟成员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一)畜牧生产企业是联盟的主体单位。加入联盟的企业应依法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产品质量高,近三年未出现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诚信度高,在行业自律中起示范作用。
(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联盟的主要技术依托单位,并能指定专门技术专家参与联盟的工作。
(三)各联盟单位分别推选出本单位的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作为理事,代表本单位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本联盟暂不接受自然人为理事。
第八条 联盟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联盟成员单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优先参加联盟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优惠获得联盟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优先获得联盟技术服务的权利。
(二)联盟单位可以利用联盟公共技术平台,进行非共性的但自身企业需要的技术研究,从联盟获得技术支持,确保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联盟中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可以获得联盟提供的共性关键技术项目的研发经费与技术人员的培训经费、服务费用,共享联盟共性技术研究的成果。
第九条 联盟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和规定,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服从联盟的指导,积极参与联盟组织开展的洽谈与合作活动,积极推进项目的顺利落实,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使用其入盟的资源。
(五)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促进相互间的交流,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实现互帮互助,共同繁荣,努力为联盟的发展贡献力量。
(六)本联盟不收取会员单位费用,在联盟开展集中性活动时欢迎成员单位积极主办、承办、赞助、捐赠。
第十条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拟加入的新成员单位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七条所要求的联盟成员单位基本条件。单位向理事会秘书处提交《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动物科技学院产教融合战略联盟成员加盟申请表》及拟加盟的自愿申报材料;秘书处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通过批准的申请企业将正式编入联盟,并向全体盟员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有退出自由,退出时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盟员牌匾。成员单位退出联盟后,5年内不得使用联盟技术成果,不得将联盟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转让。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联盟的利益和形象,由理事会直接开除出联盟;背离联盟章程宗旨,严重违反联盟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时,联盟将做除名处理,并通报联盟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联盟成员代表经充分酝酿、协商产生联盟理事会行使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第十四条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动牧业产教融合战略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联盟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动物科技学院产教融合战略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联盟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联盟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由相关企业、研究、事业单位及企业界科技人员按适当比例组成,并兼顾老、中、青的比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向全体盟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四)决定盟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联盟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四)、(五)、(六)、(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
(二)在动物科学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指导秘书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代表联盟签署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相关文件等;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联盟经费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来源
联盟活动经费由联盟会员单位自愿捐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0年11月11日制定,交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牧业产教融合战略联盟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2020年11月11日